月餅包裝盒上擅用他人美術作品 賠償對方13萬元
中國廣播網
山東一著名酒店和南通一糧油店業主出售的月餅包裝盒上因印有他人的3幅美術作品圖案,無法說清來源被訴至法院,引發侵權訴訟。
4月15日,雙方在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被告山東酒店一次性賠償原告上海將相包裝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將相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3萬元,原告放棄其余訴訟請求。
將相公司是香港大一集團在上海成立的一家專業包裝公司。2008年12月20日,將相公司在創作完成《國色天香》、《麗天好禮》、《御清風》系列美術作品之后,于2009年6月3日在上海市版權局進行了作品登記,并取得作品登記證書。2009年9月20日,他們發現山東一酒店生產銷售“麗天好禮”、“國色天香”、“御清風”等款月餅的包裝盒上的圖案與其擁有的3幅美術作品圖案基本相似,于是就在這個酒店購買了上述三款月餅若干盒,并索要了發票;同年9月28日,將相公司發現南通某糧油店業主唐某也在銷售與山東酒店同樣款式的月餅,也購買了若干盒月餅,同時索要了相關發票。
將相公司認為酒店和唐某未經他們同意,私自將其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用于生產銷售月餅包裝,侵犯了其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在掌握了相關證據后,將相公司將酒店和唐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中國食品報》及當地至少三家知名報刊正版公開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6.5萬元。
法庭上,唐某辯稱自己銷售的上述款式月餅是從山東酒店進的貨,對月餅是否屬于侵權產品自己并不知情,所以不應承擔責任。山東酒店對月餅包裝盒上的圖案無法說清合法來源,但以侵權行為地及被告所在地在山東為由,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被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山東酒店不服上訴至江蘇省高院,省高院二審維持了一審裁定。南通中院審理認定,山東酒店及唐某用于月餅包裝盒上的圖案來源于將相公司的美術作品,兩被告侵犯了被告對該作品依法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和報酬權。考慮到雙方曾有過合作關系,今后還有繼續合作的可能,法官決定先對此案進行調解。通過分析利弊得失,最終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上述和解意見,并當場履行完畢,雙方握手言和。至此,這一侵犯美術著作權案得到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美術作品要取得授權后方可商業使用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案件,山東酒店及唐某未經權利人將相公司許可,在其銷售的月餅包裝上使用了侵犯將相公司著作權的圖案,構成侵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48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在無法查清權利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違法所得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綜合考慮侵權產品銷售價格、數量、范圍、持續時間、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為此,法官提醒,美術作品著作權受知識產權法保護,未經授權不得在商品中隨意使用,如確有使用意向的,必須事先與權利人協商,在取得授權后方可進行商業使用,如果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則可能會涉嫌侵犯知識產權而引發訴訟。
編輯:蔡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