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標簽標識管理規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化妝品標簽標識的監督管理,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法規文件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化妝品;生產專供出口的化妝品不適用于本規范。
本規范所稱化妝品標簽標識是指粘貼、連接或印刷在化妝品銷售包裝上,以及置于銷售包裝內的文字、數字、符號、圖案、音像和其他材料。標簽中未被覆蓋的外文內容應符合本規范規定。
第三條 化妝品標簽標識內容必須真實、科學、完整。化妝品企業應按照《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的要求完整標注有關內容,并對標簽內容的真實性、科學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化妝品標簽所標識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應符合化妝品定義的范疇。化妝品不得進行有效率的宣傳,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類似用語。
第五條 化妝品標簽應明確、完整地標識相關許可證號和批準文號,如: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明“衛妝進字(xxxx)第xxxx號”或“衛妝特進字(xxxx)第xxxx號”;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明“衛妝進字(xxxx)第xxxx號”或“衛妝備進字(xxxx)第xxxx號”;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明“衛妝特字(xxxx)第xxxx號”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如:“衛妝準字xx-XK-xxxx號”);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標明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如:“衛妝準字xx-XK-xxxx號”)。
不屬于化妝品定義范疇的產品不得標注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
第六條 化妝品標簽標識的內容,例如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在華責任單位(進口商或銷售商)名稱及地址、原產國(實際生產國)、國內實際生產地、顏色、色號、香型、防曬系數、功能等信息應與產品獲得相應衛生許可批件、備案憑證、以及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所載明的相關內容一致,并與批準時一致。